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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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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首届会士推选工作办法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
首届会士推选工作办法
(2024年9月21日经第八届第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会员体系,激励会员勇攀科学高峰,表彰在科学学与科技政策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相关学者或为研究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成员,促进我国科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章程》和《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立会士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of Science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Policy,缩写为FCASSSP)是本会会员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章 会士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会士应是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研究会会员单位成员或个人会员,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在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等相关学科研究中取得突出成就和重要贡献,或为研究会建设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担任研究会理事不少于十年或常务理事不少于五年。
第四条 被提名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引领该领域发展或产生广泛学术影响;
(2)在科学学与科技政策领域的教育方面,推动学科发展作用明显,做出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的突出贡献;
(3)在国际交流合作中,积极在国际科技组织中任职或积极参与相关项目、学术活动,或领衔(或主持)重要国际项目,并取得重要国际影响和成果,为提升研究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做出重要贡献;
(4)对研究会的改革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包括在研究会相关机构、期刊担任/曾任领导或主编职务并做出重要贡献,或领衔组织相关活动,开展开创重要工作领域等。
第五条 自动成为会士候选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单位成员或个人会员,经本人同意,自动成为研究会会士候选人,不占当年指标。
(1)两院院士。
(2)历届终身成就奖获得者。
(3)历任研究会理事长。
(4)理事长办公会确定的人选。
第三章 首届会士候选人的推选和确定
第六条 首届会士候选人的推选分为两个部分:自动成为会士候选人的认定、首届会士候选人的推选。
第七条 首届会士名单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名,推选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四章 首届会士选举程序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首届会士名单需提交至常务理事会会议进行审议。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对名单进行投票表决,若该名单获得超过二分之一到会常务理事的赞成票,则名单正式生效,所列人员将被确定为拟当选首届会士。
第九条 拟当选会士公示。拟当选会士名单在研究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审议通过后正式成为研究会会士并完成备案。
第十条 颁发会士证书。由研究会理事长签名并加盖研究会公章,在研究会年会上颁发。
第五章 会士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会士的权利
(1)获得会士荣誉和称号;
(2)在研究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对研究会工作的监督权、批评建议权;
(4)研究会会士的提名权;
(5)享有参加研究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6)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7)符合条件的会士,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奖项。
第十二条 会士的义务
(1)遵守研究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研究会决议,维护研究会声誉;
(2)按期缴纳会费;
(3)从事科学学与科技政策领域的学术研究或产业实践,并积极参与研究会的相关活动;
(4)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5)建言献策,积极促进科学学与科技政策领域的学术创新、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章 会士退出
第十三条 会士本人提出退出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研究会组织活动的,视为放弃会士资格。
第十四条 如有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会士除名。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会士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3)在推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泄密、舞弊等影响违反推选公正性的活动;
(4)对研究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5)其他应取消会士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首届会士推选组织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研究会设立会士推选仲裁委员会,负责监督会士推选工作,接受投诉并进行仲裁。推选仲裁委员会由研究会监事长、会士、监事等至少3名成员组成,首届会士推选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具有推荐权。
第十七条 研究会设会士推选工作小组,由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和材料的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候选人须向研究会如实提供个人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从事任何影响推选公正性的活动。如有材料不实及其他学术与学风问题、请托问题,经查实后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撤销其参评资格,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批评,停止其参评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根据研究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会士推选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参与推选工作的研究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推选纪律,不得参与任何影响推选公正性的活动。如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后报理事长批准,由研究会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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